一、取得产权证或完税凭证的时间不满五年的
不得超过原购买价格转让。如果以买入的价格转让,则买方必须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买卖双方所需缴纳的税费如下:
【卖方交纳】
(1)印花税。按照销售价的0.05%缴纳。
【买方交纳】
(1)契税:普通住宅按销售价的1.5%缴纳。如果房屋的买入价为300000元,则契税标准为300000元X1.5%=4500元;非普通住宅按照销售价的3%缴纳,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税标准为300000元X3%=9000元;
(2)印花税:按照销售价的0.05%缴纳。按照上面的举例,印花税为500000元X0.05%=250元;
(3)核定超标部分,交纳综合地价款:超标部分X10%
二、取得产权证或完税凭证的时间超过五年的
可以按市场价出售。但出售的价格低于已购经济适用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按市建委公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近日住房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同时新购房人要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其销售价格高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指导价格的,按销售价格的收取综合地价款,但对买房人没限制,不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也可以购买。
【卖方交纳】
(1)综合地价款:销售价X10%,如果销售价低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则按指导价收取。
(2)印花税:按照销售价的0.05%缴纳。
【买方交纳】
(1)契税:普通住宅按销售价的1.5%缴纳。如果房屋的买入价为300000元,则契税标准为300000元X1.5%=4500元;非普通住宅按照销售价的3%缴纳,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税标准为300000元X3%=9000元;
(2)印花税:按照销售价的0.05%缴纳。按照上面的举例,印花税为500000元X0.05%=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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