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在本市注册的,未被其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人民法院查封:
1、工作证;
2、介绍信;
3、协助执行通知书;
4、裁定书。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查封:
1、工作证;
2、介绍信;
3、公函。
三、办理程序:
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携带所需材料到中山北一路1101号1号楼2号、3号窗口办理。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2号)
五、办结时限: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受理时间、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1:3013:30-17:00
周五8:30-11:3013:30-16:00
2、地点:中山北一路1101号1号楼
七、监督(投诉)电话:56316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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