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路上开车,如果发现有车子迎面而来,为避免双方相撞造成损失,车主紧急避让车子造成侧翻,直接导致其他路人受伤的,那么这个时候保险人是否理赔?首先得看车主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按照法律规定,构成紧急避险的,对造成的损害问题,将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车主要构成紧急避险得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将产生两车相撞事故。如果车主在行车过程中,并没有迎面而来的车子,那么就不可能引起相撞的事故,也就没有客观存在的险情,因此也不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2、车子避让属于不得已举动。如果车主在该情况下,还能选择进入另一车道躲避的话,而不是只能避让到其他不能走的道,简单地说,只要能够避让到不伤害任何人利益的,那么就不属于不得已情况。
3、致路人受伤是最低损害。如果车主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做到一个路人都不伤害的话,那么也就不能构成紧急避险。
而且,如果避让车子造成多数路人受伤,其伤害程度远远大于两车相撞的,那么应该构成超过限度的紧急避险。
另外,如果车主构成紧急避险,并且保险合同未约定将紧急避险划为免责范围,那么因为被避险人属于第三者,因此可以主张保险理赔。但是,超过必要限度的紧急避险,保险人即可以不予理赔。
最后,因为避让其他车造成侧翻,致路人受到不同程度伤害,一定要先确定是否构成紧急避险,如果保险人不承认的话,那么建议在必要的时候起诉解决。
一、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
(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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