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也只是规定了误工人员的误工期限限制及误工收入的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并没有就误工人员的年龄做出明确规定。是有法律规定,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单位应当与其接触劳动关系,此规定仅仅指的是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人,不能再继续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并没有明确规定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人不能再提供劳动争取劳动报酬的。
《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只要是公民,不论年龄的大小,都具有劳动权利和自由的。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合法劳动收入受法律的保护,明确了老年人具有提供劳动争取合法劳动报酬的权利的。法律之规定能够提供劳动的下线即年满十六周岁,并没有规定不能提供劳动的年龄上限的。法院通常的做法也是:只要是能提供合法的证明正在提供劳务的手续的话,认定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人与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的。所以年满六十周岁以上人有固定的劳动收入的话,受伤后主张误工损失的话,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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