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的方式:
(1)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邮寄送达的,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8)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2、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在中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10日内提起上诉。
5、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进行审查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
6、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2年执行期的规定。
7、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知识链接:外国人在我国诉讼要注意什么?
1、需要委托律师的,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2、诉讼文书必须使用我国的文字,诉讼语言也必须使用我国的语言。外国人在诉讼期间需要翻译的,翻译费用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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