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7、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8、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律师补充:
法律文书送达是案件审理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由于我国和国外订立关于诉讼程序法律文书送达的条约不多,所以一般均是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这个送达时间会比较久,涉外诉讼案件时间长与文书的送达有很大关系。关于邮寄送达问题,实践中也不多见。当外交途径无法送达时,法院一般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这种送达方式比较直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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