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钦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二、钦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的办理流程
1、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对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查,核算职工可提取的金额,提出初审意见
2、提取审批
3、按审批金额拨付住房公积金
三、钦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办理的地点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综合窗口6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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