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5-13 20:36:45 1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盐城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盐城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购建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无自有住房支付房租的;

(六)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住房装潢的;

(八)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九)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十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或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

(十三)工作调动离开本市行政区域的;

(十四)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

(十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四)、(五)、(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未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四)、(五)、(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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