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时间:2023-03-13 17:30:22 3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夫妻之间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

(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

(5)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6)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7)在对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监护的权利。

2、夫妻之间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3)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4)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

一、结婚三年离婚财产如何分

结婚三年离婚财产分配时夫妻协商,平均分配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原则;照顾不仅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女方适当的多分,还可以在财产类型上给女方分配一些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

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则。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的一方,以充分发挥生产资料的效用。

二、登记结婚后对夫妻关系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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