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习俗是否等同于合法婚姻?
时间:2023-07-06 19:36:12 2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仪式,并不是合法婚姻。

婚姻的成立必须要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发结婚证才是合法婚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登记,完成结婚登记,才确定婚姻关系。

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仪式可能更具地方认同感,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承认男女双方已经结婚,在农村举办仪式的,还是要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登记的。

按农村习俗结婚但未登记“离婚”时需返还彩礼

我国民间存在着订婚索要彩礼的习俗,如果结婚目的没有实现,给付财物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8月7日,泾县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宋某彩礼16万元。

2011年10月,宋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宋某为王某买了一条金手链。三个月后双方订婚,宋某给付王某见面礼金1.08万元,并为其购买一只金手镯,王某也予以部分回礼。2012农历十一月底,双方确定了婚礼举办日期(俗称送日子),宋某一方给付王某一方8万元彩礼。后双方商定让王某在泾县开店并买车,于是宋某一方又给付王某16万元,但事后王某并没有按协商的意见在泾县开店和购买汽车。2013年正月,双方按农村民俗习惯举行了婚礼,但没有领取结婚证。次日,王某告诉宋某其怀孕了,双方在一起生活了一个多月,宋某便外出打工。但种种原因导致王某私自流产打掉了胎儿,双方关系时好时坏,到了2012年腊月,双方分手,宋某提出要求王某返还彩礼等财物遭到拒绝。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即返还彩礼26.6万元。

庭审中,王某对宋某起诉要求返还金手链、金手镯和给付的彩礼数额以及另外给付的16万元均予以认可,但认为彩礼和后面给付的16万元是宋的父亲给的,与宋无关。法院审理认为,上述彩礼和财物,不论是宋某还是宋某父亲给付王某的,其目的均是为了两人能缔结婚姻关系,但最终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王某应该予以全部退还,由其是专门给王某开店和购买汽车的16万元,王某在收到钱后,并没有开店也没有购买汽车,更应退还。结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且致王某怀孕的事实,以及未领取结婚证的原因和纠纷形成的原因,酌定王某返还宋某的彩礼等财物16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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