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担保人的职责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保证人在借款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还款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在借款期限届满后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民间借贷担保人被起诉可以通过证明主债权已经消灭等主张来自保。
一、民间借款担保人的职责
民间借款担保人的职责: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二、民间借贷担保人被起诉如何自保
民间借贷担保人被起诉可以通过证明下列主张来自保:
1.主债权已经消灭;
2.担保物权已经实现;
3.债权人放弃了担保权利;
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5.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民间借款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是哪些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如下: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超出保证期限的。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的。
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的。
5.主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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