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对于伤情鉴定的申请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时间:2023-10-05 05:08:19 44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派出所对于伤情鉴定的申请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派出所对于伤情鉴定的申请书应包含的内容有:

1.派出所伤情鉴定申请书的标题;

2.申请事项;

3.事实与理由;

4.申请人和申请时间。

二、伤情鉴定几天之内做最好

伤情鉴定一般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做合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三、派出所可以通过哪些方法进行伤情鉴定

派出所做伤情鉴定流程,具体如下: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3.初次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5.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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