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申请人提交评审申请,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据规定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违反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
(二)违反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三)违反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一、申请商标评审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商标评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商标争议进行裁决的行政程序。
申请人合法主体资格,在规定期限,属于评审范围,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有明确事实理由和依据,缴纳评审费用。
《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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