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能否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时间:2023-02-16 15:50:51 4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不能。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但是,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但是,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除外。

一、商标驳回复审需要具备一些条件

(一)驳回商标的复审申请人需要和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来申请人保持一致,其他人是不具有商标复审申请资格的。

(二)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提出驳回商标复审申请,超过时间就不行了。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要和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内容保持一致,复审的理由要和商标局驳回理由相关。不然,这次的复审申请就会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的时候需要带上《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到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还要交纳商标评审费。满足以上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就会受理该复审的申请。如果手续不齐全,有没有在退回申请书的限期内来补办。如果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是成立的,那么,终局就会否定商标局的意见,就可以通过初步审定,还可以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如果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终局就会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意见,不作出初步审定,然后驳回。只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作出了,就会产生法律效力,不管申请人,还是商标局都是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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