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评审申请书后怎样处理
时间:2023-06-19 14:34:42 2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评审申请书后怎样处理

1、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评审申请书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1)、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

(4)、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商标评审包括哪些内容

1、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3、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答辩以书面形式进行;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4、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撤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能成立,维持被争议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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