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受理婚姻登记申请,执照下列程序进行:
(1)查验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询问当事人结婚自愿;
(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5)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6)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7)婚姻登记员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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