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死亡的赔偿标准为:1、丧葬费,需要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以死者生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3、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死亡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服的,可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上诉。
1、上诉的形式要件: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上诉期间:不服判决的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为10日。从裁判送达之次日起计算。
(3)上诉状:必须递交书面上诉讼。
2、提起上诉的程序
原则上应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壮大,同时也允许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3、上诉的受理
(1)诉讼文书的接收与送达: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
(2)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送二审法院。
4、上诉的撤回:
当事人撤回上诉,意味着对一审法院裁判的承认。
当事人撤回上诉,应当获得法院的准许。
5、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报本院院长批准。
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6、二审的效力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的裁判结果具有执行力,无论对哪方有利或不利,被判承担义务的一方必须按判决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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