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绿色南京”建设工程补助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57:15 2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农林局、园林局拟定的《关于调整“绿色南京”建设工程补助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绿色南京”建设工程补助标准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农林局、市园林局2004年12月)

建设“绿色南京”是市委、市政府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决策。“绿色南京”工程实施两年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果。全市总计完成造林47.5万亩,相当于此前16年造林面积的总和,森林覆盖率提高4.3个百分点,城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等指标都有明显提高,为建设生态城市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更好地推动“绿色南京”建设,经广泛调研及征求意见,决定在《关于建设“绿色南京”的意见》(宁委发〔2002〕40号)有关财政支持政策的基础上,相应调整、完善市级财政相关补助办法,重点要加大对利用丘陵岗地等荒山、荒坡及荒滩发展林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农民和社会资本利用非基本农田发展林业产业。

1、荒山生态公益林:为鼓励在荒山上植树造林,给予每亩新造林当年一次性补助1000元。

2、防护林:引导业主营造商品、生态兼用林,将原政策每亩1000元补助生态公益林调减为每亩当年一次性补助800元。

3、江北生态防污林:提倡营造商品、生态兼用林,将原政策按实栽面积每亩补助3000元调减为每亩当年一次性补助2000元。

4、商品(经济)林:鼓励连片和成片流转土地,对连片面积达1000亩以上,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当年每亩一次性增加补助200元。

5、林网建设:鼓励林网建设达到成片造林标准,对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用地以外的林带,形成30亩以上成片林的,参照商品(经济)林补助标准,每亩补助100元,连续3年;对建成道路林带宽度(单侧)达到30米以上,且连续长度达到2公里以上的,给予30米范围内当年每亩一次性增加补助200元。

6、主干道两侧植被恢复工程:重点选择沪宁路两侧采石塘口进行绿化,统一规划设计,经市组织论证后,按工程预决算给予补助。

7、结合全市城镇发展战略,对造林面积较大的镇给予鼓励。“三城九镇”应按森林覆盖率不低于30%的要求,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凡新增林地面积大于3000亩,且森林覆盖率达到30%的镇,另按工程补助总额的5%予以奖励。

其他建设工程补助标准维持不变。按照《关于建设“绿色南京”的意见》要求,各区县的配套补助标准也要相应调整和完善,并落实到位。

2005年是“绿色南京”建设第一阶段的决战之年,在加大植树造林力度的同时,各区县务必要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南京”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意见》,严格项目及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规范、有效使用,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截留、挪用政府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对发生违规项目资金问题的单位,将被停止政府资助项目的实施,冻结后续资金,必要时将收回政府资金,所在镇街不得参与下一年度“绿色南京”建设项目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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