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否在中止期间生效
时间:2023-05-31 17:17:15 4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保险合同是否在中止期间生效?保险合同中止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在中止期间也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险费应当分期支付。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人通知之日起超过30日不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期限60日不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终止,或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但可以扣除到期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合同效力的,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补足保险费后,恢复合同效力。但自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仍不能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资格丧失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代理人的资格丧失。例如,申请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不能依法独立实施承包行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依法设立;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者保险代理权。保险合同由上述主体订立的,合同无效。

2。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险的手段,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思表示的,构成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这里的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导失主错误表达意思的行为。比如,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知没有风险就谎称有风险,明知有风险就谎称没有风险。胁迫,是指一方以威胁对方人身、财产、名誉、荣誉受到损害为手段,强迫对方与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敲诈是确定可能的行为,并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愿与自己签订保险合同。

3。对象是非法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其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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