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七天内立案(或拒绝受理)需要多长时间,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仍需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诉讼程序:
I.起诉:
II。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备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不予受理。三。试验前准备:
1。审前工作:(一)在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交被告,被告应当在十五日内答辩,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交原告。(二)告知原告、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组成人员;(三)查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当事人的增加。第四次开庭:。时间:答辩期满并做好必要准备后。2。程序:开庭前三日,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参加人。
3确定开庭日期:开庭前三天,将发布公告,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庭审准备:书记员应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在场,书记员应宣布法庭纪律,首席大法官应检查当事人关于案由的宣布诉讼以及审判员、书记员名单
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可以请求法庭重新调查证据,专家证词或调查。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依次陈述。
审判长或独任法官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和法院调查重点,征求当事人意见。
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材料,由法院宣读;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提问,证人应当如实回答。当庭出示物证、书证、音像资料,当庭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应当向法院宣读鉴定方法,并征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同意。是的,可以向鉴定人询问。
法院法官、检察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调查笔录、照片或者图表,经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向检察官提问。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对法庭调查发现的事实和当事人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总结,分别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打算作最后陈述。不能当庭认证的证据,可以在合议庭后予以承认。合议庭讨论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调查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确定;认为法庭调查没有查明案件有关情况的,法院可以决定举行第二次开庭。决定再审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对本次开庭进行总结,指出审判确认的证据,并在下次开庭时指出侦查重点。如果我们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明,必要的证据已经完备,我们可以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3)法庭辩论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审判长根据原告的命令征求各方的最终意见,被告和第三方意见: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比时,应当进行评比,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鉴定应当如实记录。审议结束后,审判长应当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告判决结果,并在十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在判决宣告后定期即时作出判决。应当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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