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制度。建立基本违约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交易,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的社会价值。否则,如果让当事人不顾违约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随意解除合同,不符合鼓励交易的原则,不利于稳定经济关系。构成根本违约的条件有:(一)必须有违约的事实,这是构成根本违约的前提。(2)违约的后果对受害者造成损害,这里的损害应广泛解释,涵盖商业利益损失、标的物损失、商业机会损失等各种情况。事实上,违约的后果必须剥夺一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期望的东西。这句话说明违约会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剥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如何认定本质上剥夺的利益完全需要具体案例的具体分析。(3)违约方预测,同等资格、合理的人在同一情况下也预测会发生根本违约。也就是说,如果违约人或合理人在这种情况下无法预见违约的严重后果,就不构成根本违约,对不可预见的严重后果不负责任。
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存在违反合同的事实,这是构成根本违约的前提条件。
第二,违约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损害,这里的损害应作广义解释,应涵盖商业利益损失、标的物损坏、商业机会损失等各种情况。
第三,违约方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预知会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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