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夫妻同时挂名
结婚前买房,把两个人的名字都写在房产证上,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两人的共有财产。
如果有房贷,也认定是两人的共同债务。
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证实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但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就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二、登记在父母名下
结婚前,一方的父母为孩子买房付了首付款,“婚房”登记在父母的名下。
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
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自己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向父母以借贷为由主张权利,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三、登记在一方及其父母名下
这种做法往往是因为一方父母出全部首付款,因此房屋登记在其名下。
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一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为购房所贷款项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应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
而登记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若双方离婚,另一方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部分可主张要求返还并平均分割。
四、小两口与父母同挂名
房子是双方父母出钱买的,当把小两口和双方父母的名字都登记到产权证上。
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
如果有证据证实婚后仅夫妻双方用其共同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时,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
五、只写男方或女方名字
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民法典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其次,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一方的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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