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工商局
文号:北京市工商局[2006]第14号
发布日期:2006-6-16
执行日期:2006-6-16
为落实北京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建设宜居城市”的总体目标,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结合现阶段我市环境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决定,自6月19日起对各类市场主体(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从严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暂停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
(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中,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住、综合等),不予登记注册。
(二)市场主体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并已取得审批部门批准的,如其登记时使用的房屋为“住宅”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经营范围含有“房屋租赁”、“出租房屋”、“写字间出租”、“出租场地”、“出租商业设施”等类似项目的企业为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机关通过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能够确认该房屋为“住宅”用途的,不予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档案未记载的,除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应要求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确认该房屋是否为“住宅”,对属“住宅”用途的房屋不予登记注册。
(四)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的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的仓库、车间需向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备案,仓库、车间备案时提交的房屋使用证明中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备案。
(五)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已由“住宅”改变为其他使用用途的(见附件《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其中军事、其他类除外),在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后,可予办理登记注册。
(六)住宅楼中的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或底层住宅改为商业用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类项目的经营。
(七)对申请人提供的住所为“住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如申请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登记驳回通知书》,不予受理和登记驳回的理由表述为:“住所使用用途为”住宅“,不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在“住宅”中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如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应按照市局109号文件及各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权属证明文件应证明不是“住宅”。不再认可以下证明方式:
1、产权人的上级单位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2、近郊区城乡结合部和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科技园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有形市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
3、中央或地方党政机关(房屋主管部门和区县以上人民政府除外)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二)住所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人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以外其他用途的,不按前款规定要求其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提交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可予办理登记注册。
(三)住所为自建房屋的,亦应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三、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含农村地区中的城镇地区、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和有形市场以外的区域。
四、关于市场专营企业住所使用证明问题
市场专营企业的住所应当与为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一致。新设立的市场专营企业的住所使用证明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属场院式市场的,其为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应提交市场规划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
五、本通知自6月19日(下周一)起执行。在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入资手续的以及已经受理未经核准或已经核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不应要求据此通知内容调整。
六、对住所的有关要求本通知未作调整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为便于对房屋使用用途的具体分类进行掌握,以判断是否为“住宅”,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中的《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附后,供参考。
2006年6月16日
附件: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
一级分类二级分类内容名称名称住宅成套住宅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非套住宅指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集体宿舍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集体宿舍是住宅的一部分。工业?交通?仓储工业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的房屋。公用设施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铁路指铁路系统从事铁路运输的房屋。民航指民航系统从事民航运输的房屋。航运指航运系统从事水路运输的房屋。公交运输指公路运输、公共交通系统从事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的房屋。仓储指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用房。商业?金融?信息商业服务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经营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司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旅游指宾馆、饭店、乐园、俱乐部、旅行社等主要从事旅游服务所用的房屋。金融保险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所用的房屋。电讯信息指各种邮电、电讯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电讯与信息工作所用的房屋。教育
医疗卫生
科研教育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业学校、业余学校、干校、党校、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电视大学等从事教育所用的房屋。医疗卫生指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所(站)、检(防)疫站、保健院(站)、疗养院、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保健、防疫、检验所用的房屋。科研指各类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研究设计、开发所用的房屋。文化?娱乐?体育文化指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从事文化活动所用的房屋。新闻指广播电视台、电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通讯社、记者站等从事新闻出版所用的房屋。娱乐指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从事文娱演出所用的房屋。园林绿化是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苗圃、花圃、花园、风景名胜、防护林等所用的房屋。体育指体育场、馆、游泳池、射击场、跳伞塔等从事体育所用的房屋。办公办公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行政、事业单位等所用的房屋。军事军事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机关、营房、阵地、基地、机场、码头、工厂、学校等所用的房屋。其他涉外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涉外所用的房屋。宗教指寺庙、教堂等从事宗教活动所用的房屋。监狱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所用的房屋。
北京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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