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规定了哪些连带责任情形?
时间:2023-05-07 17:20:10 2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什么是连带责任?法律规定,任何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必须对违反法定义务的后果负全部责任。新《公司法》规定了哪些连带责任情形?什么是法律?我们已经整理了相关内容。详见下文

新《公司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情形是什么?

I.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的非货币出资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公司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缴纳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足额出资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补足出资;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的非货币出资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其他发起人应当依照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发起人应当补足差额;(六)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依照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起人对设立时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公司成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依照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缴纳股款的认股人退还股款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负有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返还,由认股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除分立前公司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清偿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外

9.公司投资其他企业时,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可以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可以投资其他企业;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由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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