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代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罪犯本人聘请;二是罪犯家属聘请;三是检察机关、法院或者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代理人权利:一是调查取证权,律师可以单独谈话,听取监管民警的意见,调查核实有争议或不清楚的事实和证据。第二,参加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权利,提出罪犯可以减刑、假释和幅度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三,提出减刑和假释的权利。律师认为,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报告减刑,假释但未报告的,或者已报告减刑、假释案件减刑幅度不足的,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监狱或者法院采纳。第四,提供法律咨询和救济的权利,解决服刑人员对减刑和假释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困惑,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服刑人员应当有权聘请律师代表其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以保护其减刑和假释的权利。
减刑假释案件体现的公平与公正是什么
1、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公示制度和有条件的公开听证制度,这是一种对司法进行改革的有益探索。首先是公开审理的做法,体现了司法民主与公开,便于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的嫌疑,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其次是开庭审理、听取监狱方面的建议、证据和接受减刑的罪犯及同监区罪犯的多方面意见的做法,有利于避免偏听偏信,能使当事人信服,也有利于最大程度地接近正义;最后,公开、开庭和听取多方意见的审理,使罪犯们接受法律公正的洗礼,有利于他们日后的教育改造。
2、减刑与假释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根据其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依法减少其应服刑期限或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减刑与假释影响到罪犯自身与社会的重大利益,所以,如果说对罪犯判处刑罚是第一次审判,那么对罪犯的减刑与假释可以称为第二次审判。因而对罪犯的减刑与假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用之得当,则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用之不当,则加剧罪犯抗拒改造的心理,也会引起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0)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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