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性规定
《民法典》在合同相对性原则方面做出了突破性的规定。
根据第五百三十五条,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这一规定为债权人提供了代位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债权人介入并直接向相对人主张权利。
二、合同相对性的三大体现
合同相对性或债的相对性规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主体相对性:
合同关系仅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发生,也就是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基于合同的请求或诉讼。
2.内容相对性:
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相对性:
违约责任仅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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