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力代位: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二、物上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时,保险人按照合同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为什么要坚持代为追偿原则
因为当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受损害时,被保险人既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依法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要求其赔偿。被保险人若同时行使这两项权利,则可以获得双重的补偿。这种补偿显然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会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的收益,不符合补偿原则。
另外,若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索赔后放弃对第三方责任人的索赔权利,使第三方逃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显然有失公平,为解决这个矛盾,于是保险人有了代位追偿权。被保险人可以及时的获得赔款,同时第三方责任人也逃脱不了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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