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不同的证据,有不同的要求,不同的证据有不同的质证要点。
(一)、在法庭质证开始,要听清楚对方提供给法庭的是那些证据,这些证据的内容是什么?对方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目的是什么。没有搞清楚这三点就无法进行质证。
(二)、拿到对方的证据时:首先看对方提交的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对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一般不予质证;
(三)、对提交的证据看是否为原件,不是原件的不予质证;
(四)、如果对方提交的是原件,辨认该证据是否真实,(1)看一看该证据的外观,如果证明的是3年前的事实,那么其纸质也一定不是新的;(2)看该证据是否完整,有没有撕扯的痕迹;如果有撕扯的痕迹,说明该证据是断章取义,不能证明事件的完整性;(3)、看有无涂改现象。如果有涂改。说明该证据是歪曲了客观事实。
(五)、看对方提交的证据中有无与己方有利的东西,对己有利的证据一般不要否定。
(六)、看该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
(七)、看该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如:证据显示是时间为某年4月31日,但4月并没有31日;证据显示某件事在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时间是6月17日,但6月17日是星期天,有关部门是不可能上班的等等。
(八)、总体看对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如: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将合同提交法庭,合同上明确写明的是现金交易,但同时又提交一份电子汇款单,证明已经付款。这就明显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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