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举证关键要点
第一、网络上显示的是被告昵称、号码、,但最后要落实到他是谁的问题即姓名、性别、公司名称、内部部门、图案资料,甚至联系人、联系地址等内容,而这个证据可不是很好举证,要通过网络提供商,甚至要通过公安部门的网监警察查询上网IP地址等,找到被告的IP地址才能判断出是否是被告方所为,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则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互联网络无国界、无身之分,现在是谁都可以在网上发布言论和内容,只要不是明显违法犯罪的,则一般都可以发布。因网络传播是需要第三方提供相应的服务功能的,在诉讼时一并或要求追加网络公司为被告,则或许能让网络提供者提供相应的证据,案情可能查的清楚,能够证实一些问题。这是侵权主体和事实的问题。
第三、如果是知识产权侵权,则要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使得其相应权益受到侵犯,利益受到损失,这也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普遍存在一个举证难的问题,即如何来认定侵权程度和损失,列举如下:
一、可以通过自己被侵权前后自己的营业额或利润的损失数额来说明;
二、可以通过被告方获利来认定,或者可以通过授权第三方可以获得的权益来说明;
三、可以通过法官在规定幅度内用自由裁量权来酌情考虑认定了。
第四、若是被告方自己开设的独立网站,则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证据来进一步证明。如有一个被告公司不承认有公司管理人员这个人,不承认有其中的一个业务项目开展,不承认有其中的具体项目内容,通过网络搜索,发现其公司自己就有一个网站,上面有人员的照片,注明该人员的职务,开展的主要项目就有,还有具体的业务成功项目等等,则就立即通过公证形式保全了证据,但是同样存在前面的一个问题,就是行为人的问题,则一方面通过查询注册域名的信息来证明是公司所为或公司员工所为,就是谁去申请这个域名的,很多网站提供这一查询,信息显示是公司所为,而且上面信息很详细,有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有了这个域名申请信息还不够,否则还是不足以认定就是被告公司开设的网站,如果被告狡辩是人家给它做的呢?则进一步再通过另一方面的查询公证,因为现在信息产业部对于开设互联网网站都有要求备案登记,则可以查询信息产业部的数据库,可以发现是谁去备案登记的,是以谁的名义去登记备案的,对于经营性网站,还要提供相应的审批证书,有注册资金等的要求,有个ISP证书,对于非经营性网站,就是现在的备案登记制度,有了这两个证据内容,则可以推理和确信,应该可以得出是被告公司所为这一结论,除非被告公司拿出有力的证据来反驳原告方的这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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