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
时间:2023-04-05 14:03:18 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有:

(1)选择租赁物和供货商;

(2)占有、使用租赁标的物;

(3)租期届满时,选择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

(4)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其他权利。

一、融资租赁合同中损坏损坏责任谁负责?

融资租赁物出现损坏时,责任由谁来承担取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责任方以及租赁物损坏的原因。租赁物损坏的修缮责任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承租人在按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租赁物损耗的,承租人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二、车辆融资租赁的所有权是如何认定的

车辆融资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归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期满的,车辆所有权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没有约定的,车辆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确定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合同是解决该类法律纠纷的前提和基础。法院往往将车辆所有权的归属作为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如果法院认为车辆不归出租人所有,进而认定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则出租人主张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请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或者请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等将失去依据。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为了鼓励交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认为在汽车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现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为出租人的情况时,法院不宜直接做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不成立的判定。公安部及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依据,即确认了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不宜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法院可以根据出租人出具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出租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机动车享有、使用、收益和承担责任。法院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

三、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

经营性租赁与融资性租赁的区别如下:

1、作用不同;

2、两者判断方法不同;

3、租赁程序不同;

4、租赁期限不同;

5、设备维修、保养的责任方不同;

6、租赁期满后设备处置方法不同;

7、租赁的实质不同。

经营性租赁又称服务租赁、管理租赁或操作性租赁,是指出租人将自己经营的租赁资产进行反复出租给不同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直至资产报废或淘汰为止的一种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供货商)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期满,货物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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