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
1、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3、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民法典什么情形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民法典》中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分别有:当事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有约定解除条件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当事人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都愿意解除合同的,即可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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