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3-06-10 18:04:05 3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雕塑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干线两侧和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市、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是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贯彻实施本规定。

城区、郊区城镇地区城市雕塑的建设管理,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其他地区城市雕塑的建设管理,由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建设城市雕塑,须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建设城市雕塑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将拟建雕塑的题材、体量、建设地点和雕塑模型、环境设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在公共绿地内建设城市雕塑,须先征得市园林局同意后,再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但属重要政治性、历史性题材的城市雕塑,城市规划管理局应报首都城市雕塑艺术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条城市雕塑的设计须由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合格的设计人员承担,未持有设计资格证书的,不得承接城市雕塑设计工作。

第六条城市雕塑的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第七条城市雕塑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报原批准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和施工质量低劣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返工或予以拆除,对因此造成恶劣影响的,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城市雕塑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保持城市雕塑的完好和整洁。

第九条未经批准建设城市雕塑的,属违章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条公民有爱护城市雕塑的义务。故意损毁城市雕塑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88年12月15日起施行。

全文8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保证 最新知识
针对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