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建设用地规模迅速扩大,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但是,我国城市土地管理机构不完善,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导致土地权属混乱,纠纷频发,城乡非农建设、土地滥用和土地浪费等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如果我们不有所作为,我们国家的长远发展是不可能的。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于1987年1月1日转让,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关系综合调整法。它的颁布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重大转折点,是管理体制的根本性改革,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开始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的制定不能一成不变。因此,为了适应土地管理、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我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1988年第一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土地管理制度,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此次修订的一大变化是,土地有偿使用的解释更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次修订取得了历史性进展,深刻实践了从实际出发、大胆改革的方针。就在10年后,《土地管理法》迎来了第二次修订。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耕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开发区热和房地产热导致耕地面积锐减,人地矛盾日益尖锐。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显然不能适应土地管理的加强。1998年8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这份文件中,中央提出了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一系列措施,决定在冻结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同时完成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同时也提出了修改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原则。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征收制度的内涵。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一是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二是将其他条款中的“征收”修改为“征收”。2012年12月,《土地管理法》第四次修订,规定不得无偿征地。2012年12月,土地管理法修改主要修改了第47条,拟删除征地补偿的“30倍上限”,明确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增加社会保障补偿的具体内容。土地管理法的未来对我国土地法制的完善和土地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中国的土地管理可以从无到有地转变,未来还将不断丰富。世界上没有不变的法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也不可避免。只有从现实出发,从市场出发,积极推进土地利用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法》,才能保证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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