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与产业政策保护问题为了保护国内产业结构和产业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等需要,各国对外资进入的产业领域有一定的限制。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博士后梅军,认为我国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和防止不正当交易法,从跨国资本在华直接投资获取垄断优势的角度,约束外国投资者的不当并购行为,收购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可以事半功倍。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基本处于行业前列,甚至处于领先地位。跨国公司获得这类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后,不仅可以迅速占领市场,但也往往导致被收购企业所在国的产业结构和产业安全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因为外资一般收购在相应行业和市场中占有相当比例的大中型企业,外资并购必然会产生产业垄断问题。许多集中在中国优势产业、优质资产和优秀人才的上市公司股权相对分散,多数情况下,外国投资者不需要绝对多数就可以获得这些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因此,由此引发的垄断问题应引起充分重视
根据《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从2003年4月12日起,境外并购可能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并购方应当将并购方案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其决定是否“放行”。判断依据包括:境外并购一方在华资产超过30亿元,或在华营业额超过15亿元等。据统计,2001年至2002年,262家外商投资企业销售收入超过15亿元。在这份名单中,有许多熟悉的名字:大众、诺基亚、爱立信、戴尔、佳能、宝洁、飞利浦、朗讯等。在收购过程中,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再投资和间接收购等方式规避国家对外资准入的限制。然而,什么是“外资”?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标准或权威的定义,“设立地标准”和“资金来源标准”交替采用,造成了理论上的一定混乱,适用上的困难,甚至与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梅军认为,在我国上市公司外资并购制度设计中,以设立地的纯粹标准作为判断“外资”的标准,不能规范利用外资进行再投资、收购间接控股企业、间接收购等方式规避外资准入政策的限制,它使外资从其在华控制或投资的企业手中获得其他企业的股权,从而规避外资准入政策的限制成为可能。有必要将资本管制标准作为外资准入管制的依据。另外,对于大量的民营企业以涉及国内权益的方式在海外成立,然后回归国内资本市场的模式,上市公司的并购模式需要案例分析。原则上要严格审查,防止权利义务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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