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由上市公司的股东来实施上市公司激励股票期权计划的例子十分鲜见,然而在中国,由股东(主要是国家股股东)来制定并实施股票奖励计划者从一开始就存在,也有仿效者。追溯较早的案例如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到最近的武汉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其设计思路大同小异,均由国家股股东一手包办。
虽然美国的公司也存在由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捐赠方式建立一个诸如ESOP(员工持股)计划的作法,但ESOP与雇员股票购买计划不一样,同经理人员激励方案也有本质的区别。为了使雇员能够持股,美国的公司可以通过雇员信托获得债务融资以购买企业新发行的股票,雇员信托用这些新资本带来的收入偿还债务。
有人认为中国的上市公司由其国家股股东来制定并实施类似于股票奖励计划的作法是一种公司治理结构的倒退,当然相反的观点也存在。梅慎实3就认为,股东不应寄希望予其选举产生的董事本不属优秀人才,而让其持有数股则会与其利益休戚相关,这只能是一种幻想。因此,尽管我国现代公司所有与分离刚刚发端,分离程度尚不高,大股东仍能发挥所有者的作用。
问题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1、从法律的角度,公司股东对公司并不负有任何的激励义务与责任。由公司股东直接给予公司的经营者某种形式的奖励是有悖公司法的行为。
2、从公平的角度,由大股东实施激励本身就是对其他中小股东的权利的一种忽视。
3、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由股东实施对包括董事长在内的股东代理人的奖励可能造成公司治理结构的混乱。
在特定的中国企业中由国家股股东来实施认股期权是符合国家政策的。但即使如此,我们仍然认为这种作法在绝大多数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中并不是一种最合适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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