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15:02:39 3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1996年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六年七月六日

十堰市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实施办法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

委《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68号令《湖北省关于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

暂行规定》和湖北省物价局《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

法。

第一条在本市境内所有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场物价的宏观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市场秩序,平

抑市场物价,打击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保障市场竞争公平、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各级物价部门是当地行政区域内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

物价检查所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权。

各级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配合,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暴利

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其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生产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下列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一)以次充好,短秤少两,掺杂使假,混充规格,降低质量,变相涨价;

(二)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手段蒙骗消费者;

(三)以提供虚假价格信息,或以其他欺骗性宣传手段,故意误导、诱骗消费者进行交

易;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目表、标价签内容不实,或者低开价、高收费;

(五)以无法明码标价为由,漫天要价;

(六)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囤积商品,抬价抢购,压价收购商品;

(七)以强买强卖、强行服务等手段,胁迫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八)凭借行业垄断地位、部门主管权力垄断价格,或者以搭配销售、配套服务为名任意

抬高价格;

(九)以给予回扣为条件,与买方串通抬高价格,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

(十)其他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

第六条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均可列为制止牟取暴利的重点范围。

我市列入反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的重点品种和项目定为:粮食、食油、食糖、酱油、洗

衣粉、肥皂、猪肉、牛奶、鸡蛋、大路蔬菜、豆制品、大众化早点、药品、医疗卫生收费、

学杂费(重点为中小学收费)、托儿费、市内公共交通费、民用煤、液化石油气、民用煤气、

服装、鞋类、化肥、农药、农膜以及宾馆、餐厅、歌舞厅的价格和服务收费。

市物价局根据不同时期实际情况,对上述品种可适当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需要在本行政区内增减商品目录的(省定品种不得减少),由当地物价局提出意见

,报当地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七条对各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属国家定价部分,严格执行国家定价,

需要调整必须按价格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属国家指导价部分,必须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或

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执行。变动价格和浮动幅度,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后执行,属企业定价

部分,企业必须向当地物价局定期报价,属于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严格执行监审制度。

第八条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的特点,分别采取控制市场平均价格、平

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允许上浮幅度的办法,加强物价宏观调控。一般对生产环节主要

是控制成本利润率,对批发环节主要是控制进销差价率,对零售环节主要是控制批零差价率

。对餐饮、娱乐业主要是控制毛利率。对执行限价的品种主要是控制价格水平。

本市城区和各县(市)行政区域内为同一地点;各类商品时令相应的季节或另有规定的时

间内为同一时间;根据经营场地设施;服务质量等确定的档次、等级相同或相近为同一档次

;商品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工艺、牌号相同或相近为同种商品。

第九条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以及允许上浮幅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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