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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供水量及水价的函

2023-01-05 1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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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供水量及水价的函如下: 1、为兼顾季节性用水差异,阶梯水价以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计费缴费周期。用水量在年度间不累积、不结转; 2、实施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已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家庭为对象。未实施“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按元/ m3执行; 3、按照“以户为主、辅之以人”的原则,通过增设“居民个人阶梯水量”等方式保障人口数量较多家庭的基本用水需求。 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选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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