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购买者确实具有相关权利。
若车位拥有产权,则二手房购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采购要求;
然而若是仅具使用权的车位,那么在完成物业交接手续时,购买方可选择车位租赁或者将使用权转交给他人。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倘若恰好赶在卖方车位使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彼时便可直接办理相应的所有权变更事宜。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