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如下情形需要注销:①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②基本条件无法存续(业务主管单位不愿承担主管,组织机构、财产、场所等已不存在);③宗旨变化(如非营利转变为营利);④分立、合并和解散;⑤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要注销;⑥违反法律、法规必须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材料清单:
1、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2、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会议纪要;
3、拟注销公告(省级以上报刊刊登,公告期45天);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登记文件;
5、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
6、清算报告(资产清算小组出具);
7、02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登记管理机关收回)。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交原件,份数为一份。
注: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下发同意注销决定书;公章、财务用章、财务票据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流程:
1、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注销登记表;
2、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并写出清算报告。
3、在完成清算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4、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上款规定的全部材料后30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由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登记记管理机关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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