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是否有效成立,原则上应以抵押登记的为准。也就是说,凡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只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有效成立;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如果法律规定不以登记为要件的,须抵押合同有效成立,抵押权才能有效。
2、抵押权未受到限制:有时候抵押权虽然有效存在,但是实现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主债权代位清偿时,清偿人虽然可以代位行使抵押权,但是其行使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若损害了债权人利益,那么抵押权实现时就会受到限制。
3、债务履行期届满:因为抵押是为了担保主债权,所以主债没有到履行期限的时候,担保的实现当然无从谈起。
4、债务人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而没有履行债务:如果由于债权人自己的原因,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也就没有权利实现抵押权。例如,债务人提出符合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付时,债权人拒绝接受,这属于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
担保物权的实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一个是担保物权的竞争解决办法。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权实现都涉及到这两个方面。
1、对于典型物权担保的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以抵押权为例,民法典规定了拍卖、变卖和折价抵债等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对于典型担保物权,不论是抵押,还是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都可归结为拍卖、变卖和折价。
2、对于一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竞争的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及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了竞争顺序规则“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的从属性的定义
抵押权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成立上的从属性。抵押权成立上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有效存在为前提,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之时,抵押权也不会存在。
2、移转上的从属性。移转(或处分上)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须附随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不能单独让与或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消灭上的从属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如因清偿、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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