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原则,包括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责任的规定。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则详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和送达程序,以及逃逸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
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五个原则: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过错方造成的,有过错方承担责任。同时,该法也明确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是以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为基本原则,过错方包括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该法也明确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实际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对交通事故损失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事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一或者多人共同造成的,则应当根据每个人的过错程度,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起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而制定的。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过错方造成的,有过错方承担责任。同时,该法也明确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实际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对交通事故损失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事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一或者多人共同造成的,则应当根据每个人的过错程度,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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