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下列几点必要条件:
首先,合同的缔约主体应当是两方或者多方当事人。
此处所说的缔约主体,是指实际签订契约的人,他们可能是未来即将成为合同对应的当事人本人,也可能是当事人的授权代理人。
但是,这两者之间是有所区别的,其中合同主体才是真正握有契约权责的当事人。
简言之,该法规定,缔约主体不必等同于合同主体。
再次,关于第二点重要的事项,签订合同必须是“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约束进行,也就是说,我们必须确保签订的合同内容要符合我国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严格要求。
既然合同的签订是为了规定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以及义务,那么这个权利和义务势必就要依赖于法律规定来加以确认,进而承担起各自的责任。
因此,缔约者所签署的合同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规章的要求,那将会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严厉保护,这样,缔结合同的初衷也就无法得以实现,签订的合同也就失去了其本应该有的价值与意义。
然后,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各缔约者都必须进行充分的协商,直到达成共识为止。
可以理解为,每个缔约者在协商过程中都应当做到足够的尊重和理解,秉承着通过理想的沟通交流建构出完全一致、毫无争议的观点和看法。
最后,需要关注的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素,它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极为重要的环节。
需要知道的是,这可是民事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构成了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不可少的两大阶段。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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