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控诉内容
经审理查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书面意见予以证明。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xx
变更赡养关系纠纷诉状
原告:XX,女男,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人,现住XX。
被告:XX,女男,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人,现住XX。联系电话:XX。
案由:赡养纠纷
诉讼请求
1、XXXXXXX。
2、XXXXXXX。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详细客观的说明事情的经过,说明赡养人的具体情况,说明被赡养人的具体情况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以上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故被告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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