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书面遗嘱的见证人不应包括任何继任者或是与其具有利益关联的人士。
“具有利益关联的人士”主要有两大类别:
首先是死者的近亲成员,这其中涵盖了配偶、子嗣、父母,还有兄弟姐妹、曾祖父、曾祖母、孙辈、外孙辈等,以上人士均被视为同时期一同生活在同一个家庭的成员;
其次是那些与死者存在民法上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们。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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