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需要交纳诉讼费,但下列案件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I.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依照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确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和确定财产无主的案件
II。被裁定不可受理的案件,驳回起诉,并驳回上诉
III.对不可受理决定提出上诉的案件,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
四、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当事人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的,申请人民法院再审,(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
原告在民事和经济诉讼中是否需要支付费用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在提起民事和经济诉讼时需要提前支付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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