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若公安机关在侦查中遇到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存在如下任意一种情况,均可对其采取临时拘留措施:
(1)已处于预备阶段或者正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亦或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刻被公安机关察觉到的;
(2)被害人或目击证人当面指认其犯罪事实的;
(3)公安人员在其居住地或者随身携带物品中搜寻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
(4)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已经开始逃亡的;
(5)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潜在危险的;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身份信息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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