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典当行股本结构变更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
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2005年2月9日公布,2005年4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贵港典当行股本结构变更审批办理材料
市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变更申请
(原)股东会决议
章程修正案
退出或减持的法人股东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受让(增资)方出资承诺
财务审计报告、出资能力证明(增资)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法定代表人员简历
拟变更的自然人股东有效身份证件、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拟变更的自然人股东简历
资金验资报告(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提供)
刊登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减资的提交)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减资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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