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局依据省政府对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的有关要求,及时出台相关税收政策,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所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条件,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方案和计划,报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审定后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下列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政策:一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不征契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二是对政府组织并实施的拆迁补偿免征契税;对由开发企业实施的拆迁补偿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三是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的免征契税。四是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明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纳税人申请免税的,应向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列入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补偿免征契税的,纳税人应持政府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契税免税手续;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棚户区改造项目批件、占用土地批件,办理房地产开发期间土地使用税免税手续;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凭政府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免征契税。
据了解,辽宁在2-3年内将完成806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任务。上述一系列有关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政策的出台,将有力地支持这项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的24.8万户、84.8万人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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