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要由原告方提出证据)
(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一、如何书写购房合同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所购房的具体楼号、楼层及房号,避免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另外还要明确约定房屋的层高和主体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房型。
(二)房屋所在项目基本情况
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各项目,如绿化率、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建筑面积等,并约定全体业主享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如车库、停车场的所有权、使用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房款如何支付,在什么时候支付,这都需要进行具体约定,并在合同中注明。购房者应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对付款方式进行慎重抉择,付款时应妥善保存好相关的发票、收据。
(四)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面积差异较大,买受人享有解除权要求退房时,利息的约定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总建筑面积在约定范围内,但公摊面积过多,导致套内建筑面积大大缩水,买受人也有权退房。
(五)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合同中要标明甲方逾期交房和乙方逾期付款的相应处理条款,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约定逾期交房时间越短越好,最好不要超过1个月,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金越高越好。
(六)房屋交接事项
房屋如何进行交接,什么时候进行交接,这都需要进行具体约定,并且要对交接时会产生的问题,明确约定出相应的处理方法。
(七)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很多购房者不重视合同中的设计变更条款,尤其是对所购房屋无关的环境变更,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变更对自己没有太大影响,设计变更条款约定不当会伤及购房者的利益,因此在签订此条款时更应审慎对待。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中最好约定好争议的解决方式,对于购房者而言,最好选择诉讼,一则诉讼费用相对低廉,二则诉讼具有可救济性,若诉讼裁决实体错误,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二、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
(一)、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三)、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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