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人员对某市一家由4名自然人股东持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被查单位截至2011年1月,开发项目已完成销售,2011年、2012年均无新开发项目,但在2011年年末,销售费用却有两笔共计200万元的广告费支出,这种情况是有违常理的,在开发项目已经销售完成、没有新项目的情况下,被查单位没有理由再去花巨资做广告。因此,账载的广告业务是否真实值得怀疑。检查人员决定从鉴别发票的真伪入手,核实被查单位广告费支出的真实性。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网站的发票查询网页,检查人员初步确认此发票为假发票,但被查单位却将收到假发票的责任推给广告公司,不承认有违法行为。
检查人员决定调查广告费支出的资金流向,检查人员到被查单位开户银行调取了资金往来记录,该记录表明,使用假发票套取的200万元最终转入4名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账户。在事实面前,被查单位终于承认了用假发票虚增费用套取现金,并用于股东分红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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